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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“八不准”

2016年11月15日 17:48:34 访问量:407


1、不准参加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活动,或有背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言行;

2、不准体罚、变相体罚学生,或讥讽、歧视、侮辱学生;

3、不准参与迷信、赌博等不健康不文明活动;

4、不准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;

5、不准向学生推销、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,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;

6、不准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;

7、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课或随意拖堂,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;

8、不准在课堂上吸烟、接打电话、讲脏话粗话。

编辑:石春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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